1、直接结算制度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
2、异地就医 :指参保职工在自己所在的统筹地区外的中国境内地区就医,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包括省内异地和省外异地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