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车购买了营运险以及交强险,是否可以赔付停运损失,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停运损失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年4月7日)第4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停运损失,但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停运损失,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区别对待。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停驶、停运等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停驶、停运等间接损失,且不存在约定不生效情形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