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天。当事人对保险进行续保,一般可以推迟六十天,超过该期限没有继续续保的,合同效力即中止。
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