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车船税。
基本步骤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办理结果。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税款的“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3.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受理。
对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由再次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受理。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