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是这样,这个问题还是需要以时间段进行区分。关于民间借贷,如果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利息,那法律是不支持主张利息的。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借期内利息是月利率一分五(即年利率18%),那就得以2020年8月20日作为一个分水岭进行认定。
如果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那按照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来看,那民间借贷的利率就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从2020年8月20日以来,很长一段时间一年期LPR均为3.85%,四倍就是年利率15.4%,那一个月一分五的利息就高了。需要注意的是一年期LPR并不是一直都是3.85%,每个月20号人民银行都会公布新的数据。目前的话是3.65%
如果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那按照之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借贷利率“两线三区”的规定,即借款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为合法有效,超过年利率36%的,则无效;年利率24%至36%之间,为自然债务。
什么叫自然债务呢,简单点说就是,如果出借人向法院主张这部分利息,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但如果双方自愿履行了,也就是借款人自愿支付了,那法院也不会干预。
同时,对于超过月息三分的,且已经实际支付的,借款人甚至可以起诉要求返还超出三分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