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贯彻实施《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13号文件规定:
第六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3、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特聘工作证),已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5、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常熟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6、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7、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1、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2、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3、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常熟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4、往届技校、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5、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