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地方病及特种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技术人员);
2.
药剂人员(包括中药、西药技术人员);
3.
护理人员(包括护师、护士、护理员);
4.
其他技术人员(包括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等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