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2023年5月22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健康事业中的作用,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辽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的传承、发展、保护和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发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产业和保障等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地方金融监管、医疗保障、林业和草原、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医药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医药事业统一纳入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提高少数民族医药服务能力。
第六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性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
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按照国家标准建设中医医院,并支持中医医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中医医院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突出中医特色,并按照功能与任务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第十条 综合医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医病床,并按照规定配备中医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中医诊疗服务。
第十二条 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应当发挥独特优势,在预防控制传染病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中药材产业发展,推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和加工炮制,鼓励开展中药制剂研究和生产。
第十四条 中药制剂可以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零售药店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院校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展中西医结合教育。
第十六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提高中医药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