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应该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3-1“资产、负债情况统计表”中的第16栏“其他应税项目”,并在第48栏“境内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后年度亏损、结转当年亏损”的“其他应税项目”中填写。
这是因为开办费属于企业建立期间支出,在企业真正开始经营前就已经发生,所以应该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申报。
在汇算清缴期间,还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的相关内容,具体表格填写方式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