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于古树名木的保护作出了以下规定:
1. 对于被列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树名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 对于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树名木,如果该树根据地方性规定属于禁止砍伐或者需要取得特殊许可才能砍伐,则被砍伐或者毁损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其他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此外,在城市和乡村建设中,需要尽量避免破坏和移植古树名木。
3. 如无国家和地方性规定限制砍伐古树名木,则可以按照土地所有人合法要求进行砍伐。但是需要注意,如果该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如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砍伐,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总之,对于古树名木这样珍贵且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文化价值的资源,在其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需要平衡好。要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规定进行认真评估并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