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如下:
1. 申报企业应为港澳台及外资企业投资的中小企业,且拥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申报企业及其合作机构所含中小企业应具有相关科技研发能力及产学研结合能力;
3. 申报企业和合作机构的研发投入金额应不少于本次资助的促进额度;
4. 申报企业应按照事项规定,具备项目实施前准备工作;
5. 申报项目应根据立项指南中规定基本情况,满足科技部技术创新优先发展方向,具有实用性、可行性、创新性及科技含量高;
6. 申报企业应签署投资协议,拟采用市场化方式将投入的经费实现回收或变现;
7. 申报企业及主导单位应有独立的研发成果运用的商业模式;
8. 申报企业及合作机构各自拥有完整的组织架构,具有完备的法律、技术和管理保障,并具有合法的分支机构、经营单位等;
9. 申报企业应具备技术开发与管理能力、市场开拓与运作能力、财务管理能力、知识产权归属、科技活动质量监督机制等各方面能力;
10.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所示经营范围及已获得的营业执照注册类别应与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主体相匹配;
11. 申报企业及其合作机构不得同时申报科技部同类资助项目,同年申请多个科技部资助项目的,各类项目之间不得存在重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