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16]25号)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行为。
二、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拆除清理相关建筑物及设备。
三、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拒不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顶格处罚,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相关非法开采设备。
四、严禁以矿山恢复治理、规模化养殖、种植等项目名义非法开采销售行为。
五、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矿行为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一律列入“扫黑除恶”范围,予以重点打击。
六、对非法采矿行为提供帮助获取利益,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凡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开采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八、对拒绝、阻碍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九、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举报各类非法开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