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