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的区别包括:
一、概念不同。 1、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2、伤残评定,是指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二、赔偿性质不同。 1、伤残评定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2、伤情鉴定主要用于刑事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三、鉴定时间不同。 1、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 2、伤残评定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
四、标准依据不同。 1、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 2、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五、目的不同。 1、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 2、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
六、等级划分不同。 1、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1级至10级; 2、伤情鉴定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法律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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