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此外,如果快递在第一次致电让去拿的时候没去,货品会被带回服务网点。第二次还没去领取的话,就会直接退回给邮寄方。但是,如果收件人或寄件人授权快递驿站代为保管并超过三天不取,那么快递驿站有权退回快递。
因此,快递驿站超过三天不取快递是否合法,需要看具体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权、是否通知了收件人或寄件人等因素。建议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及时与快递驿站或快递公司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