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耗材占医疗服务收入的比例,三级甲等医院不高于20%、三级乙等医院不高于15%、二级医院不高于12%。
(七)检查检验占比。 检查检验占医疗服务收入的比例,三级甲等医院不高于23%、三级乙等医院不高于21%、二级医院不高于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