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章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其犯罪性质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损害了公共利益,如签发虚假证明、产生错误决定等;
二是造成了损失、损害,如向他人出具虚假公文或伪造签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是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组成部分,属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的情节之一,是一种侵财犯罪或侵权犯罪行为。因此,滥用公章行为也应当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