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1989年的大集体工人有单位,并且可以算作职工。
原因是,按照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大集体工人是指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中,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
这些工人在单位中享受着职工的权利和待遇,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因此,可以将1989年的大集体工人作为单位中的职工来看待。
此外,对于那些并未在大型单位中工作的工人,也可以根据其在重工业、轻工业、服务业等不同领域的从业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属于职工范畴。
因此,1989年的大集体工人可以被算作单位中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