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有效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经费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第四条工会经费实行收付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