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退休金的过渡性办法主要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于改革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及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在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来说,对于改革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在改革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以累加计算,总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以按照规定领取过渡性养老金。对于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在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以累加计算,总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也可以按照规定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此外,辽宁省还规定,在过渡期内,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其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可以根据不同的缴费年限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打折计算。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职工长期缴费,避免因为缴费年限不足而影响养老金待遇的问题。
总的来说,辽宁省的退休金过渡性办法是为了平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的养老金待遇差异,保障职工权益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同时,过渡性办法的实施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适应不同的情况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