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
2.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3.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等证券的期限不超过二年。